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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員工倫理及與廠商互動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后區政字第104000078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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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訂定目的
    就機關特性、結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飲
    宴應酬等規定,訂定本須知,以利本所員工遵守。
貳、適用對象
    本須知適用對象為公所所有在職員工,包含正式、非正式人員及替
    代役。
參、公所人員倫理須知
    一、公所員工應恪守法規,端正公所環境之優良風氣,維護公所人
        員之專業形象。
    二、公所員工執行業務時,應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並確
        保公共安全。
    三、公所員工應秉持誠信態度,戮力完成合法正當任務。
    四、公所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肆、公所員工與廠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勾結廠商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施工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於招標履約驗收期間之公務外與廠商為不當接觸。
    四、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任何財物。
    五、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任何之飲宴應酬。
    六、不得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圖利廠商。
    七、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於監造、估驗、竣工、驗收、工期計算為不
        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合約之行為。
    八、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未依規定辦理材料抽(查)驗或盜賣、挪用工
        地材料等行為。
    九、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
        廠商索取財物或回扣。
    十、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替廠商繪圖、測量、勘驗、審查或
        送件等行為。
    十一、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甚至
          私自借牌營業。
    十二、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
          或家屬。
    十三、不得接受廠商任何招待。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
          旅遊等行為。
    十四、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
         圖利行為。
    十五、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任何賭博之行為。
    十六、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
         所。
    十七、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合約規定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
          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伍、責任檢討
    一、違反本須知,且未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或其他倫理規定,落
        實通報、登錄或知會程序,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行政法規懲
        處。
    二、違反本須知,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本所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情形,其直屬單位主管明知,且未通
        報政風單位,或依相關規定處置者,應負起主管督導責任,連
        帶懲處。
陸、修訂
    本須知有修訂必要時,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