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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規範及管制所屬員工加班費
之支給,並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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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員工指本所職員、約聘僱人員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
簡稱勞基法)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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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員工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且有時間限制之案件,非經加班趕辦
,無法按時完成,始可於規定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並支領加班費
或依第六點第三款規定補休假。但僅屬往返路途期間未實際執行職
務之時間,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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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員工遇有必須加班時,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具加班請示單,並
註明具體事由、加班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送經主管覈實指派。
但因應緊急狀況,並事後經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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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員工於所內加班,應按加班請示之核准時間刷指紋簽到退;於
本所以外之地點加班,應先簽請同意免刷指紋,並於加班現場以書
面簽到退,於工作完成後填具加班費印領清冊註明加班起訖時間,
連同簽到退名單及原加班請示單,依程序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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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員工加班時數管制如下:
(一)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
為限。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
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等情形,需在
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
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並由本所核定。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
七十小時者,應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
(三)加班員工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
不另支給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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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員工為因應風災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或擔任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成員時,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之二
級開設時間內為限,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或補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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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班費支給標準,依照行政院統一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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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班費之支給應力求確實,並由加班員工之單位主管負責查核,不宜
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或檢舉不實情事,除依法嚴懲加班員工外
,其單位主管亦應受連帶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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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所適用勞基法之人員得採行彈性上下班,調整其工作時間(如上午
七時至下午四時),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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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本所九十年度加班
費實支數額之八成。除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搶救重大災難等,於適用前開規定有特殊困難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
,或符合上一年度未增加員額,且年度加班費請增數額在其加班費
支用限額百分之一範圍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上限範圍內之條件
,並報經臺中市政府核定者外,不得增列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