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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員工免於性騷擾之工作
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懲處及處理措施,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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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
條規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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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所應妥適利用各種方式加強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之宣導,並於各種訓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
防治等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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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所應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處會),負責處理本
所性騷擾申訴案件。
申處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並為
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
餘委員由區長就本所員工派兼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任。任期內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處會委員應按月輪值,以利申訴案件之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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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發生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申處會提
出申訴:
(一)申訴人以書面提出者,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
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
絡電話。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5、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申訴人以言詞方式提出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
經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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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處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
處會於接獲撤回申請後,應即予結案備查。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
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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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處會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當月輪值委員於五日內確認是否
受理。
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提申處會備查。
(二)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於三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
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之隱私權,調查結
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處會審議。
(四)申處會會議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五)申訴案件之處理,得事前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
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六)申處會對申訴案件之處理,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
成立時,應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等建議。決定不成立者,
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如經證明申訴之事實
為虛偽者,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評議結果應簽陳
區長核定後,移請有關機關或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處理有關
事項。
(七)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八)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三十日,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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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申訴案件經決定後,當事人對該決定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提出申
覆。其期間自申訴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但申覆之事由發生
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申覆之提出,應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定書影本,向原為申訴決
定之申處會為之。
申處會認為申覆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定;有理由者,應變更
原申訴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及相關機關。申覆案件經結案後,不得
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申覆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申訴程序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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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
密責任。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立即終止其參與,並簽陳區長依規定
辦理懲處及解除派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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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
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
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處會申請迴
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申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其參與申訴案件程序。
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
處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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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申處會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
療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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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所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處會所作決定之懲處或
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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