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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辦理區民身故遺屬關懷金發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后區社字第103000096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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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慰撫及關懷臺中市后里區(以下
    簡稱本區)身故區民之遺屬,發給區民身故遺屬關懷金(以下稱關懷
    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故區民,係指設籍本區之區民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連續設籍本區滿四個月以上者。
    (二)父或母為符合前款區民其新生兒(完成出生戶籍登記且設籍本
        區者)。
    (三)結婚未滿四個月者,其夫或妻一方為符合第一款區民,其
        配偶已完成結婚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區者。
    前項第二、三款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三、發給標準:
    (一)一般身故:非意外死亡區民,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並
                  經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者,發給關懷金新臺幣
                  三萬元。
    (二)意外身故:遭受意外事故死亡區民,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
                  ,並經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開具相驗屍
                  體證明書,死亡種類或方式登載為意外或他殺者
                  ,發給關懷金新臺幣五萬元。
四、申請關懷金之遺屬順位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三)孫子女: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四)父母: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五)兄弟姐妹: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六)祖父母: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前項第二至六款如無法推派一人代表申領時,由同順位申請人
   全體共同申領,惟除備妥第五點規定所定文件外,尚需加附申
   請順位系統表(附件五)及身故者原始戶籍謄本。
五、符合第二點之區民身故後,申請人(依優先順位)應檢具下列資料,
    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關懷金,經本所審核通過並完成會計程序後
    發給關懷金: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
   (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領款收據(附件二)。
   (五)受領人印章。
   (六)受領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七)受領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八)切結書(配偶申請者免附) (附件三)。
   (九)委託書(附件四)。(另附受託人身分證明及印章)
   (十)其他由本所認定應備相關文件。
六、申請關懷金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有虛偽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八、重複或虛偽不實申領關懷金,致本所受損害者,本所除依法追回已請
    領之關懷金外,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