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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管理空地,改善環境衛生,
推動綠美化工作,維護市容景觀、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合理
利用土地,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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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
環保局),相關業務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環保局:統籌辦理本市空地管理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空地管理政策研擬及綠美
化獎勵措施事項。
三、本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空地清查、
造冊列管、違規事項查報、輔導空地開闢供公眾使用及
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機關:配合辦理空地管理相關業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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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係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
建築物四周閒置、荒廢之土地。
前項空地範圍不包括下列區域:
一、屬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所稱之農業用
地。
二、已取得建築執照並依建築法規相關規定設置圍籬之建築
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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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市空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負下列之義務:
一、應清除廢土及積水。
二、不得堆置妨礙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或其他有礙市容之物
品。
三、應進行綠美化工作。
前項第三款所稱綠美化工作係指應以客土栽植喬灌木、舖植
草皮、撒草種、設置綠籬或農園及活動式澆灌設施。
第一項規定適用之區域如下:
一、本市都市計畫區範圍內。
二、本市都市計畫區域外之工業區。
三、本市非都市計畫區之省道兩側二十公尺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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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市空地提供政府機關使用者,無償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
合於前項免徵規定者,應由用地機關造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辦
理。
項所規定用地機關,為私有空地經締結行政契約後,執行綠
美化工作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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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與私有空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締結
行政契約後,得進行綠美化工作。
前項行政契約之締結,其期間以三年為原則。
第一項行政契約及綠美化經費執行要點由環保局另行訂定公
告之。
本府所屬各機關為建置及維護管理空地綠美化相關事宜,得
編列經費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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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空地完成綠美化並提供公眾使用者,應於明顯位置設置標示
牌,標明空地供公眾使用之性質、範圍、維護單位與管理人
員及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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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區公所應鼓勵及輔導空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將空地綠
美化,開闢成臨時停車場、運動場或其他公益性活動場所,
並無償供公眾利用。
前項開闢之場所遭違法佔用者,區公所應報請相關機關協助
處理。
區公所對於空地綠美化開闢成臨時停車場、運動場或其他公
益性活動場所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環保
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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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區公所應就空地進行清查並造冊列管,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者,應予記錄、拍照、存證後,移送
環保局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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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環保局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空地內稽查,土
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無故規避、拒絕或妨礙稽查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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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經環保局通知
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者,由環保局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
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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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