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檢舉或陳情人
身分保密,特訂定本要點。 |
|
二、各單位受理檢舉或陳情案件保密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受理之檢舉或陳情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編號後,
親持或密封交付各單位主管處理,由專責人員親自檢視內容
,指派承辦人員辦理。如須移請其他單位辦理,應以密件封
裝遞送。收發人員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或陳情人姓名或
其他足資作為身分辨識之資料。
(二)民眾親至本局陳情時,受理人員應將檢舉或陳情內容製成書
面紀錄。必要時並得事先告知檢舉或陳情人全程錄音。
(三)民眾以電話向本局提出檢舉或陳情者,受話之人員應依照前
款規定辦理。 |
|
三、辦理檢舉或陳情人身分資料保管作業保密注意事項:
(一)承辦人辦理檢舉或陳情密件公文處理流程時,應將相關文件
放置於專用密件公文夾內,傳遞時,除本人親送外,應以密
件裝封並黏貼密封籤;下班後,應收妥於辦公桌櫃內。
(二)無論來文機關是否以密件來文,如屬於人民陳情檢舉案件,
承辦應自動改以密件處理,不得推諉為非密件資料。
(三)彌封歸檔之檢舉或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及檔案,請確實依檔
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洩漏檢舉或陳情人之身分。 |
|
四、處理稽查案件保密注意事項:
(一)不得洩漏檢舉或陳情人姓名、地址、聯絡方式或其他足以推
測檢舉或陳情人身分之資料,並不得將檢舉或陳情內容供民
眾瀏覽致洩漏檢舉或陳情人身分,僅能陳述違規事實。
(二)不可藉由稽查機會向被檢舉人或陳情人索取不正當之利益以
換取檢舉人或陳情之身分資料。
(三)如檢舉或陳情人會同辦理稽查,應先告知檢舉或陳情人前往
稽查地點可能肇致身分曝光之風險。 |
|
五、發函作業保密注意事項:
(一)處理檢舉或陳情案件,應分函辦理,不得將檢舉陳情人及被
檢舉陳情人之真實姓名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函文欄
位應僅書名「檢舉或陳情人」字樣。
(二)函覆檢舉或陳情人之公文不得使用印有本局名稱字樣之外封
套,避免於郵遞過程中遭他人窺知檢舉或陳情人身分。
(三)若案涉其他機關權責,發函予各機關時,除必要案情揭露外
,檢舉或陳情人之身分資料應以密件處理。 |
|
六、主管人員或相關單位發現檢舉或陳情案件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
洩漏檢舉或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本局局長或授權人員
,並通知政風室協助研採緊急處理措施,以查明疏失責任。 |
|
七、本局政風室得不定期會同相關單位至各科室實施保密措施督導及
檢查,以預防相關疏失之發生,並將稽核結果簽核後陳報臺中市
政府政風處備查;若有事實足認違反本保密實施要點時,簽請考
績會追究行政責任;涉及刑事案件者,移送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