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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受理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及核定重劃範圍審查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地劃一字第10903033241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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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審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及核
    定重劃範圍,特訂定本基準。
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予核定:
    (一)未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八條者。
    (二)都市計畫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之整體開發區。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整體開發區之範圍面積未達十公頃者。
        2、都市計畫載明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者。
        3、自都市計畫發布日起已逾十五年,仍未辦理開發者。
    (三)共同負擔公共設施未達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百分之三十者。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擬辦重劃範圍毗鄰已開發地區或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
           ,其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經檢討後仍無法達百分之三十者。
        2、擬辦重劃範圍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工業區者。
    (四)公有土地占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但經徵得公
        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參加重劃者,該同意面積得免列計。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需由申請成立籌備會之申請人提出相關書面
    說明、佐證資料。
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申請書載明之擬辦重
    劃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一)都市計畫規定整體開發地區,以全區為擬辦重劃範圍。但已有
        部分地區辦理市地重劃者,以賸餘未開發區為擬辦重劃範圍。
  (二)都市計畫劃定有開發分區辦理市地重劃者,以劃定之開發分區
        為擬辦重劃範圍。但開發分區內有部分已辦理市地重劃者,以
        賸餘未開發區為擬辦重劃範圍。
四、已成立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申請核定重劃區範圍,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
    (一)未符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七條或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
        劃辦法第八條者。
    (二)都市計畫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之整體開發區。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整體開發區之範圍面積未達十公頃者。
        2、都市計畫載明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者。
        3、自都市計畫發布日起已逾十五年,仍未辦理開發者。
    (三)共同負擔公共設施未達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百分之三十者。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擬辦重劃範圍毗鄰已開發地區或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
           ,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經檢討後仍無法達百分之三十者。
        2、擬辦重劃範圍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工業區者。
    (四)公有土地占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但經徵得公
        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參加重劃者,該同意面積得免列計。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需由重劃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佐證資料。
五、已成立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申請核定重劃範圍,申
    請書載明之擬辦重劃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一)都市計畫規定整體開發地區,以全區為擬辦重劃範圍。但已有部
        分地區辦理市地重劃者,以賸餘未開發區為擬辦重劃範圍。
    (二)都市計畫劃定有開發分區辦理市地重劃者,以劃定之開發分區為
        擬辦重劃範圍。但開發分區內有部分已辦理市地重劃者,以賸餘
        未開發區為擬辦重劃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