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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審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及核
定重劃範圍,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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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予核定:
(一)未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八條者。
(二)都市計畫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之整體開發區。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整體開發區之範圍面積未達十公頃者。
2、都市計畫載明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者。
3、自都市計畫發布日起已逾十五年,仍未辦理開發者。
(三)共同負擔公共設施未達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百分之三十者。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擬辦重劃範圍毗鄰已開發地區或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
,其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經檢討後仍無法達百分之三十者。
2、擬辦重劃範圍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工業區者。
(四)公有土地占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但經徵得公
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參加重劃者,該同意面積得免列計。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需由申請成立籌備會之申請人提出相關書面
說明、佐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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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申請書載明之擬辦重
劃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一)都市計畫規定整體開發地區,以全區為擬辦重劃範圍。但已有
部分地區辦理市地重劃者,以賸餘未開發區為擬辦重劃範圍。
(二)都市計畫劃定有開發分區辦理市地重劃者,以劃定之開發分區
為擬辦重劃範圍。但開發分區內有部分已辦理市地重劃者,以
賸餘未開發區為擬辦重劃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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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成立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申請核定重劃區範圍,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
(一)未符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七條或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
劃辦法第八條者。
(二)都市計畫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之整體開發區。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整體開發區之範圍面積未達十公頃者。
2、都市計畫載明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者。
3、自都市計畫發布日起已逾十五年,仍未辦理開發者。
(三)共同負擔公共設施未達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百分之三十者。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擬辦重劃範圍毗鄰已開發地區或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
,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經檢討後仍無法達百分之三十者。
2、擬辦重劃範圍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工業區者。
(四)公有土地占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但經徵得公
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參加重劃者,該同意面積得免列計。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需由重劃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佐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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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成立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申請核定重劃範圍,申
請書載明之擬辦重劃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一)都市計畫規定整體開發地區,以全區為擬辦重劃範圍。但已有部
分地區辦理市地重劃者,以賸餘未開發區為擬辦重劃範圍。
(二)都市計畫劃定有開發分區辦理市地重劃者,以劃定之開發分區為
擬辦重劃範圍。但開發分區內有部分已辦理市地重劃者,以賸餘
未開發區為擬辦重劃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