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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表彰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保全業及保全人員
積極協助維護治安,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貢獻,並提升保
全業形象及保全人員榮譽感,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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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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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保全業:指依保全業法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於本市登記
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
二、保全人員:指由保全業依法僱用,於本市執行保全業法第四條
業務之內、外勤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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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日為保全日,由警察局辦理相關表揚活動。
前項表揚活動辦理方式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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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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