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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加強工程履約管理及提升委託技術服務品質,依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品質缺失進行懲罰性違約金機制,對於委託技術服務
契約採購案,廠商履約有缺失情形,以扣點方式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以落實委託技術服務品質管理,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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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品質缺失事項之扣點表,詳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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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基準扣點之懲罰性違約金金額如下:
(一)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二千元。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一千元。
(三)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五百元。
(四)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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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主辦機關發現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有附表所列舉缺失情形,應
依本基準扣罰,並於應付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自
保證金中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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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基準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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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主辦機關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辦理
督導工作發現委託技術服務有缺失時,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
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之項目進行扣點,工程主辦機關並應留存督導
紀錄備查,每點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準用本基準第三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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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時,應將本基準附入採購契約
中, 除契約另有較重扣罰規定外,應依本基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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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對工程主辦機關扣罰結果有爭議時,依契約爭議
處理條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