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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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檔案法
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健全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
檔案功能,特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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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規範內容涉及檔案點收、分類編案、整理、保管、檢調、
應用、清理及機密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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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檔案,係指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並歸檔管理之各
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所稱歸檔,係指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
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業經送請核判辦畢並送檔案管理單位
管理之程序。 |
貳、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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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人員應於案件辦畢當日內逐件依序彙齊歸檔。因特殊原因而
未能於當日歸檔者,至遲於五日內歸檔。若有延後歸檔之必要時
,應由承辦人員簽請單位主管核准後,辦理展延,展延以一次為
限,不得逾五日,經催告仍未歸檔者,將簽請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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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辦畢案件,歸檔時併同存查或發文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單
位點收。歸檔清單一式二份,於檔案管理單位簽收後,各執一份
備查。
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另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
依規定填寫相關資料,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
第一項之歸檔清單,其格式如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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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總收發文人員應於公文整合系統內點選「存查/歸檔」後並列印
歸檔清單,將案件送交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檔案管理人員經點收
完畢,若有數量不符者,得將案件退回請其補齊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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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總收發人員於公文整合系統內登打公文頁數時,應紀錄公文及未
成冊附件之總頁數;成冊附件另於「附件資料登錄」欄內紀錄附
件名稱、型式及數量等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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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如未能以原件歸檔而需以影本歸檔
時,應註明「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簽請該單位權責主管核准始
得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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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後者在上,先者在下理平後,以
鉛筆依序編寫頁碼,並於頁面下緣明顯處編寫;文件若採雙面
書寫或列印者,須有內文始得編碼。
(二)頁面具有人員意思表示者即需編入頁數。
(三)隨文歸檔之信封應編列頁碼。
(四)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
者外,應併同本文連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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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件歸檔事項:
(一)附件為書籍型式者,應於書籍封面適當位置註明文號;如難
以裝訂之附件,應於首頁或其外包裝適當處註明文號。
(二)附件若由承辦人抽辦,應於簽核文件內註明,並於附件註記
文(編)號;俟其辦畢後,承辦人員應依規定辦理附件歸檔
事宜。
(三)附件以光碟片等特殊媒體型式歸檔時,應於該媒體或外包裝
上載明名稱、文(編)號、規格、分類號、保存年限及內容概
要。
(四)承辦人員所產生之紙本附件以雙面列印為原則。
(五)歸檔案件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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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歸檔案件如有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所列不得歸檔或應補正情
形之一者,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員或總收發人員處理,
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歸檔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或無法讀取須補正時,應由承辦
業務相關人員查明補註,並在補註處蓋章,經單位主管核
可後,併原案歸檔備查。
(二)歸檔案件及其附件未蓋職名章或騎縫章者,應由承辦業務
相關人員補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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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檔案管理人員辦理點收作業,應就歸檔案件及歸檔清單所載內
容與數量逐一詳細核對,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
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收章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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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承辦單位
或文書單位補正: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二)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及漏會。
(四)案件未編列文(編)號或文(編)號有誤。
(五)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七)案件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
銷」字樣。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
第一項之檔案案件退件單,其格式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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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檔案管理單位應每月彙集統計檔案歸檔案件數量,並製作成歸
檔案件數量統計表,於次月五日前簽報權責長官核閱,作為日
後檔案管理業務之參考。
第一項之歸檔案件數量統計表,其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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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分類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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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會檔案分類,依其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綱、目、節,再依
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案次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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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會檔案於點收後應於十日內完成案件層級編目,未於期限內
完成案件層級編目,機關權責長官應主動查明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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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逐件查
核案件分類號之正確性,發現承辦人賦予之檔案分類號有
誤時,俟向承辦人釐清及確認後,予以更正之。
(二)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
,如有業務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查無
前案可併者,應立新案,確立新案名。
(三)檔案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之先
後賦予目次號,並編寫於各案件第一頁適當空白處。
(四)附件應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
加蓋「附件另存」戳記,並於附件標記檔號、收發文號及
流水號後,再依流水號順序存置;另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
內註記附件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單位及附件存放
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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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編目數量,按月作成統計表,陳報機關
權責長官,作為績效評鑑之參考。
第一項檔案編目數量統計表,其格式如附表四。 |
肆、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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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同一案卷內之案件,應按目次號大小,由小至大、由上而下,
依序排列整齊入卷。案卷卷首應放置目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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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
要者,得予保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
公文用紙,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
持整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
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
應以公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
伍、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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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檔案經整理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上架:
(一)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
(二)檔案應依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等
不同媒體型式分區分類保管。
(三)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
下直立排列。
(四)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五)檔案架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簡明標示,並定期
查檢有無標示脫落或需更改等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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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檔案應於外封盒或封皮背脊處製作背脊標籤保存於檔案庫房
,背脊標籤應明顯載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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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檔案庫房應與其他辦公室為不同空間之區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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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置放檔案之封盒容具應選用質優、堅韌且保固良好之材質;
紙質類,選擇無酸材質;聚酯類,選擇化性穩定之材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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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檔案櫃、架應以標示牌區分年度或檔案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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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檔案庫房應定期查檢並做成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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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檔案庫房採單一出入口管制,除檔案管理人員外,非經許可
不得進出。經許可進出庫房時,應有檔案管理人員陪同並於
人員進出庫房紀錄單記錄進出時間及辦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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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有關庫房內嚴禁之行為,庫房單一出入口處須設有「檔案庫
房安全管理守則」標示庫房內嚴禁之行為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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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檔案庫房應視環境狀況辦理消毒及害蟲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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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檔案庫房配置溫、溼度感測器,定期記錄庫房內部環境狀況,
檔案管理人員並應每週查檢維護設備一次並記錄。 |
陸、檢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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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後,
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借調機密檔案者,應先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同意,並經本會
一層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
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
或核准。
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
准後辦理。
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應經該機密核定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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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
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
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卷,並負責
稽催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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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單元,並由調案人填具
調案單。
檔案管理人員依核准之調案單檢出借調檔案,應以提供複製
品者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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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期滿仍有必要繼續使用者,應
於調案歸還日期前提出展期申請,每次展期日數同借調期限。
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有必要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
後,再依前項規定辦理借調。
機關間借調檔案,展期應備函提出請求,由業務承辦單位依
來函簽辦,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展期簽准結果,於調案紀錄上修正該檔
案之應歸還日期。
機密檔案之借調或展期應依規定程序辦理。但每次借調或展
期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
如為案情特殊、業務需要或依法調用者,經專案簽請機關幕
僚長以上核准借調期限者,其借調期限不受前四項規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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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對於已逾歸還期限且未辦理展期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製
作逾期未歸還檔案稽催單向調案人或所屬單位辦理催歸,並
陳報權責長官。
第一項稽催單格式如附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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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
有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
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有前項情形時,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歸還檔案經查檢有缺頁或缺件時,檔案管理人員應即退
回予調案人補全。
(二)檔案內容有塗銷或變更者,應先洽請原承辦人員或承辦
單位相關人員補正內容及蓋章,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
併同該檔案歸檔。
(三)檔案破損者,由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檔案外觀修補後,方
予歸檔。
(四)檔案遺失、無法補全或毁損致無法修護者,由檔案管理
人員於目次表註記檔案狀況,並簽請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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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會人員調、離職時,其借調之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但屬他機關向本會借調或依法調用之檔案,未屆借調期限
者,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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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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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會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案),得
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申請,並依本府檔案應用要
點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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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會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總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
分由各業務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審核:
(一)受理單位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
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
補正者,得駁回申請。受理申請,應儘速辦理,最遲應自
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
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二)為提供檔案申請准駁之參考,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本作業要
點陸、檢調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機關檔案
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
核通知函併同審核表簽陳本會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案件之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申請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限制應用之情事者,應
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
提供之。紙質類檔案在不影響內容判讀原則下,得以下列
方式處理:
1.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2.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
影印提供應用。
3.業務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
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五)本會檔案應用之准駁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除駁回申
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1.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2.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3.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4.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六)經業務單位駁回申請者,檔案應用審核表內應敘明理由及
救濟途徑函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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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申請人至本會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應用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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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申請閱覽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認有閱覽檔案原件之必要者
,須敘明理由並經業務單位審核後送本會一層主管核准後始
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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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檔案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會檔案
閱覽區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
案交予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案閱
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承辦單位點收或確認登出影像系
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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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
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
時,另行公告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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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申請人未按約定時間至本會閱覽檔案者,業務承辦單位應與
申請人另約定時間後再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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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應用本會檔案應以使用本會提供之設備為原則;如有使用自
備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
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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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檔案管理人員得適時要求申請人不得攜帶筆、食物、飲料、
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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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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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本會秘書室於收取閱覽費用時應開立收據。 |
捌、清理(銷毀、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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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檔案管理單位每年須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清查,清查範圍依
年度訂定之,並將檔案清查結果陳報本會權責長官核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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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
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並簽章,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
必要者,應加註延長年限及理由,未說明理由者一律視為同意
銷毀。
前項檔案銷毀目錄以案卷層級著錄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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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本會各業務單位應逐案核審檔案銷毀目錄,並就下列查檢事
項,進行檔案存毀判定:
(一)檔案是否已屆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GRS)、
業務相關法規或內部作業規範規定之保存年限。
(二)機密檔案是否已解密;會計憑證、報告、帳簿類檔案是
否已依會計法規定,經該管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銷
毀。
(三)檔案是否有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作業須知所列之留存
案例。
(四)檔案內容所涉業務是否已結案、具內外在使用需要、涉
民眾重大權益、債權債務關係或仍具參考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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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本會檔案銷毀目錄得先函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轉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檢選;經檢選之檔案,應於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
註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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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應先集中放置於本會檔案庫房內待銷毀存
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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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人員會同本會政風人員全程監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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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註記核
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日期;全卷銷毀者,案卷目次表得免註
記。已編目建檔者,應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相關欄位註記核
准銷毀之文號、銷毀日期。經臺灣文獻館檢選並移交之檔案
亦應完成相關註記,已編目建檔者,應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
註記「提供文史機關使用」及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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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已銷毀檔案之目錄,應併同核准銷毀文件永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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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本會已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移轉前應先辦理檔案保
存價值鑑定,經鑑定仍具永久保存價值者,應編製檔案移轉
目錄,併同鑑定報告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
玖、機密檔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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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本會所稱機密檔案,指依法規定列為公務機密之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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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使用本會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填
寫封套上所列資訊項目,封口彌封及封套接縫處由承辦人簽
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封套所列案由不得略記為
「密不錄由」,應記載不涉及機密內容之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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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 檔案庫房中存管之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另備
專用密件櫃裝置密鎖保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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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機密檔案由本會一層主管指定專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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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借調單位內密件應以紙本經本會一層主管核准;他單位密件
應先經原承辦業務單位主管同意,並經本會一層主管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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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本會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簽章後
密封,並加註歸還日期。機密檔案若有遺失、污損、抽換、
拆散等情事時,檔案管理單位應協調權責單位查明責任,依
規定議處;其涉及法律責任者,並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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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本會業務承辦單位應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
密事宜。
檔案清查時,檔案管理單位應會請業務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
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經解密之檔案,由案件業務承辦人員於「公文整合資訊系統
」填寫解密檔案案由及頁數;歸檔時,其密件公文信封套應
編入頁數並加蓋騎縫章。檔案管理人員應修正檔案目錄著錄
內容。 |
拾、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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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本會對於所屬機關檔案管理情形,應定期辦理考評及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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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據「臺中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之
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