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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自我監督機制,以客觀
公正之觀點辦理內部稽核,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並適時提供改
善建議,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得以持續有效運作,達成施政目標,依
「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規定,特設「臺中市政府經濟
發展局內部稽核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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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稽核計畫之訂定與執行,蒐集稽核佐證資料,並做成稽核報告。
(二)擇定稽核項目。
(三)覆核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及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四)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局長核定,並追蹤
其改善情形。
(五)內部稽核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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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
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十二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局產業發展科科長。
(二)本局工業科科長。
(三)本局商業科科長。
(四)本局市場管理科科長。
(五)本局公用事業科科長。
(六)本局工商登記科科長。
(七)本局秘書室主任。
(八)本局人事室主任。
(九)本局會計室主任。
(十)本局政風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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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調度行政管考、資訊安全稽核、政
風查核、政府採購稽核、工程施工查核、人事考核、內部審核、事務
管理工作檢核及其他稽核職能(以下簡稱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及主
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等單位人員辦理,該等人員不得針對過去一年內
、目前或即將負責承辦業務執行稽核。
前項所稱一年期間,如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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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為檢查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形,或查核機關資源使用之經濟
、效率及效果,以及發揮預警之前瞻功能,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執行
內部稽核工作,包括擬訂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製作稽核紀
錄及報告等。但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已辦理稽核或預計
辦理稽核或評估者,得不重複納入內部稽核。本小組如擇有與稽核評
估職能類似之稽核項目,得與稽核評估職能單位整合稽核工作期程,
並維持客觀公正之立場採聯合稽核方式辦理。
(一)執行稽核工作前,得會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以下分類,擬訂
稽核計畫:
1、年度稽核:針對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稽核,每年度應至
少辦理一次。稽核之期間至少應涵蓋十二個月份,並可自前一年
度開始進行跨年度之稽核,其前後年度之起訖時間應分別相互銜
接。
2、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或異常事項等辦理專案稽核。
(二)本小組應檢視本局風險評估或績效達成程度等情形,就高風險或
主要核心業務優先擇定稽核項目,例如:
1、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經審計處追蹤
查核結果仍待繼續改善,並再綜合研提審核意見者,應稽核其檢
討改善情形。
2、跨機關整合業務、占機關年度預算比例較高之業務、久未辦理內
部、外部稽核或評估之業務、影響政府公信力之潛在風險案件、
進度嚴重落後或停工六個月以上或因故解除契約等公共工程案件
,稽核其執行情形或成效等。
3、利用資訊系統自動處理業務控管流程或資料勾稽比對案件之資料
異動紀錄,以及資訊系統間資料介接傳遞以人工處理控管流程或
勾稽比對之案件,經評估存有遭蓄意竊取、竄改或洩漏資料等風
險者,稽核其資訊系統管理機制。
4、其他重大議題包括內部重要會議列管事項、市議會質詢案件、監
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處臺中
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各權責機關督導等
所列待改善事項、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
關議題及其他外界關注事項等。
(三)稽核計畫應於執行前簽報局長核定,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1、稽核項目及目的。
2、稽核期間。
3、稽核工作期程。
4、稽核工作分派。
5、經費來源。
(四)本小組得於執行稽核計畫前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性質及
受查單位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問、驗算
或查證等,並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集及查核充分且
適切之稽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五)為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本小組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並詢問有
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無
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六)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從下列五個面向進行分析,
俾提出稽核建議與受查單位充分溝通:
1、現況分析:陳述實際發現之現況或問題。
2、判斷標準:依據法令規定或選擇適當之判斷基準,用以作為評
估或驗證之參據。
3、影響分析:掌握實際情況已經(可能)存在之衝擊及其影響層面
與嚴重程度。
4、造成原因:深入探究實際情況發生之根本原因,以免忽略關鍵核
心問題。
5、建議意見:綜合分析並與受查單位共同研擬改進建議,以解決根
本原因或核心問題。
(七)稽核項目具有量化或非量化之績效目標或指標時,本小組得採行下
列程序,衡量稽核項目之資源使用是否具有經濟、效率及效果,俾
提出可能提升績效之建議,以協助本局制訂政策、績效目標或指標
、計畫或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另得就本局未來有關管理及績效重大
挑戰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供參考。
1、蒐集與稽核項目有關之資料。
2、選擇適當之衡量基準,其來源包括:
(1)前期績效、既定(或預計)目標及其績效衡量指標。
(2)法令規定或契約規範,如:預計完成之期限、品質或數量標準等。
(3)國際公認之指標或標準等。
(4)其他同類績效優良機關、單位或民間相關機構等之標竿典範。
(5)內部稽核人員專業判斷。
3、運用計算、分類及比對等方式,分析實際績效與衡量基準之差異,
並了解差異原因及其影響。
(八)本小組應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成稽核紀錄
。稽核紀錄得包括下列事項:
1、稽核項目。
2、稽核方式。
3、稽核發現。
4、稽核結論。
5、改善措施或興革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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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度稽核及專案稽核均應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揭露稽核發現之優點、
稽核發現與相關自行評估結果不一致等缺失、改善措施或興革建議等
,並依程序簽報局長核定後送各受查單位。內部稽核報告之參考格式
如附件一,原則於稽核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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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應彙整內部控制缺失及興革建議,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及辦理
情形,並至少每半年將追蹤該等缺失改善情形及興革建議辦理情形(參
考格式如附件二)簽報局長核定。內部控制缺失應追蹤至改善完成為止
,以確認相關單位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興革建議應追蹤至相關單
位評估其可行性,以決定是否採納該等建議或採行相關因應作為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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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辦理內部稽核表件(包括稽核計畫、稽核紀錄、稽核報告)及其
佐證資料等,應自工作結束日起,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型式至少保存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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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並掌
握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現可能
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局長責請相關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進
一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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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人員應持續參加內部稽核相關教育訓練,以提升稽核品質及能
力,並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確實執行稽核工作
。惟內部控制有其先天限制,且內部稽核原則採抽核方式實施,無法
絕對保證一定能發現不法或不當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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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
害之虞時,應立即簽報局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機密、不法
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單獨作成報告
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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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內部稽核報告所列改善措施或興革建議,若涉及需修正內部控制機
制者,應由負責內部控制業務之幕僚單位督導各單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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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小組以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
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由本局各科(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
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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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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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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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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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