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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提升檔案管理效能,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
鑑定規範之規定,設置本處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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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一)因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
(六)辦理電子檔案轉置、移轉(交)或清查階段。
(七)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項及保存維護之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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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
本處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處各科、室主管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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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處秘書室負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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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及主持小組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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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所決議之事項,
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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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各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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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