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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處理有關臺北地區之事務,設臺中市政府臺北聯絡處
(以下簡稱臺北聯絡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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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聯絡處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府與行政院、立法院,以及中央各部會府際之聯繫
(二)協助本府各業務權責機關向中央爭取重要補助案件之追蹤與聯繫。
(三)協助本府在北部地區之招商引資,以及行銷臺中之簡報說明。
(四)協助本府在北部地區處理陳情案件以及與新聞媒體之聯繫。
(五) 協助本府在北部地區接見貴賓及召開相關會議。
(六)其他依法令或市長指示辦理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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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聯絡處置主任一人,為無給職;並由市長指定本府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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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北聯絡處秘書業務由本府秘書處負責,承市長之命,執行本要點
規定之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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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北聯絡處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