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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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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協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臺中市政
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以下簡稱民政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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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區低碳認證主協辦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環保局:
(一)設置申請案件之單一窗口、辦理認證之審查、發證、獎勵、
輔導、宣導以及後續管理等作業。
(二)補助區里、社區進行相關減碳計畫。
(三)其他與低碳推動有關事宜。
二、都發局:
(一)提供公寓大廈認證條件、協助辦理認證之審查、獎勵、輔導
及宣導等作業。
(二)辦理綠能建築審核、綠能建築輔導等,進行相關減碳計畫。
三、社會局:
(一)提供社區發展協會認證條件、協助辦理認證之審查、獎勵、
輔導及宣導等作業。
(二)補助社區民俗節慶活動、社區示範觀摩,進行相關減碳計畫
。
四、民政局:
(一)提供里認證條件、協助辦理認證之審查、獎勵、輔導及宣導
等作業。
(二)補助區公所轄內有關優質活動場所及營運管理區里活動中心
,進行相關減碳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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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社區低碳認證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設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及其管理範圍。
二、社區發展協會及其管理範圍。
三、區公所轄內之里辦公處及其管理範圍。
四、其他經環保局指定公告之對象及其管理範圍。
前項認證對象申請之認證範圍不得重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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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區低碳認證項目如下:
一、低碳設備改善措施。
二、節能減碳自主管理措施。
三、節能減碳教育宣導與未來改善措施推動目標。
四、環保實際減量績效。
五、其他經環保局公告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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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之低碳設備改善措施,指採用照明設備、空調或
通風設備、用水設備、再生能源、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環境綠
美化等低碳措施,用以展現低碳社區之特色,並結合建築節能及
綠色運輸等,以符合節能減碳作為。
前條第四款規定之環保實際減量績效,指社區實施節能減碳措施
所達成之具體可量化減量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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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社區低碳認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環保局提出,由
環保局會同協辦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
環保局得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符合認證項目資格者即予以認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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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社區低碳認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
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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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經認證之低碳社區得以頒發獎牌、獎狀或其他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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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環保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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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