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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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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並委任臺中市各區戶
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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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書,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收費新臺幣六十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張以戶為單位計算,每戶收費新臺幣二十
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補發
及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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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及基於維護市容等公益
性原因者,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免予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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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規費應於申請時繳納。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
內,提出具體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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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規費,由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收受後
,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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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