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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40213707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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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並委任臺中市各區戶
       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執行。
第三條 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書,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收費新臺幣六十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張以戶為單位計算,每戶收費新臺幣二十
           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補發
       及換發。
第四條 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及基於維護市容等公益
       性原因者,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免予收費。
第五條 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規費應於申請時繳納。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
       內,提出具體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退還。
第六條 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規費,由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收受後
       ,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第七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