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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加強臺中市建築工程施
工管理,以維護施工品質,確保施工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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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建築物或雜項工程於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
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應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向都發局或都發局指
定之專業團體(以下簡稱受指定團體)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受指定團體應於接獲申請次日起七日內召開諮詢會;承造人之工地負
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應親自到場說明,監造建築師得列席參加。
受指定團體之施工計畫諮詢委員提供專業意見包括施工技術服務與諮
詢、災害預防與應變之建議,供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參考,
並應做成紀錄。
受指定團體每次出席施工計畫諮詢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其中外聘
委員不得超過二名,其餘應為受指定團體之成員且委員以參加前項受
指定團體之一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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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指定團體應於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次日起五日內將諮詢紀錄函送申
請人並副知都發局。
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於申報開工時將諮詢意見辦理情形於施工計
畫中說明並簽證後送都發局備查,監造建築師、工地負責人及專任工
程人員應監督工程施工時確實依施工計畫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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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指定團體於承造人提出申請次日起逾七日內未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或召開諮詢會後逾五日仍未函送諮詢紀錄者,視為對施工計畫無建
議事項;受指定團體逾上開期限且情節重大者,都發局得廢止其受指
定辦理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