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建築物或雜項工程於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
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應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向都發局或都發局指
定之專業團體(以下簡稱受指定團體)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受指定團體應於接獲申請次日起七日內召開諮詢會;承造人之工地負
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應親自到場說明,監造建築師得列席參加。
受指定團體之施工計畫諮詢委員提供專業意見包括施工技術服務與諮
詢、災害預防與應變之建議,供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參考,
並應做成紀錄。
受指定團體每次出席施工計畫諮詢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其中外聘
委員不得超過二名,其餘應為受指定團體之成員且委員以參加前項受
指定團體之一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