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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社區精神病患(以下
簡稱個案)追蹤及管理,促進社區個案適時就醫及復健,依據「精神
衛生法第6條」及衛生福利部制定之「精神疾病患社區家訪要點」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管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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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方式:
(一)個案管理:
1、本局依據衛生福利部「精神照護管理資訊管理系統」定期追蹤
待辦事項完成情形。
2、本局整合、協調轄區醫療資源,以順暢各項轉介、轉銜服務。
3、本局視個案需要召開研討會議。
(二)社區追蹤照護:
1、轄區衛生所收案後,依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患社區家訪要點
」,提供持續性社區追蹤照護服務。
2、轄區衛生所負責追蹤照護,並提供必要的醫療與社會福利資源
協助。
(三)銷案管理:
1、轄區衛生所應依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患社區家訪要點」規
定結案。
2、本局應針對失聯、長住機構等相關個案,訂定銷案準則,衛
生所據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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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核制度:
(一)本局依據衛生福利部「精神照護管理資訊管理系統」不定期抽查
轄區衛生所之訪視紀錄,檢核訪視案量是否合理或有異常,並制
定抽查原則。
(二)經查確有登載不實或虛偽造假情事者,會本局政風室依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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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
(一)衛生局應訂定獎勵標準,並每年提報表揚,以鼓勵轄區衛生所精
進與提升社區個案追蹤照護品質。
(二)前項標準應納入衛生福利部考評項目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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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修訂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