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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賡續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
本市)新移民教育業務,將結合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
者之辦理經驗與資源,共同推動新移民教育業務工作,深化各項新
移民學習活動內涵及業務推動成效,特設臺中市新移民教育諮詢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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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規劃本市新移民教育重點工作。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本市機關、團體推動新移民教育事項。
(三)提供本市新移民教育推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意見。
(四)提供新移民教育課程、教材、活動規劃及研發等事項意見。
(五)提供推動本市新移民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意見。
(六)其他本市新移民教育相關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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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局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
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本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長一人。
(二)新移民或多元文化教育學者、專家及本市實務工作者五人。
(三)本市家庭教育中心主任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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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其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
職進退。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得由教育局長補聘,補聘委員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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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召開方式如下:
(一)本小組配合教育局新移民教育工作計畫,半年召開一次諮詢會議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二)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三)會議召開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人
員兼任者,如因故不克與會應委派代表出席。經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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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若
干名,由本市承辦新移民教育業務承辦人擔任。
本小組研議之新移民教育相關推動策略由教育局社會教育科綜整後,
委由本市家庭教育中心及新移民學習中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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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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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