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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新移民教育諮詢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家字第104007440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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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賡續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
    本市)新移民教育業務,將結合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
    者之辦理經驗與資源,共同推動新移民教育業務工作,深化各項新
    移民學習活動內涵及業務推動成效,特設臺中市新移民教育諮詢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規劃本市新移民教育重點工作。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本市機關、團體推動新移民教育事項。
   (三)提供本市新移民教育推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意見。
   (四)提供新移民教育課程、教材、活動規劃及研發等事項意見。
   (五)提供推動本市新移民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意見。
   (六)其他本市新移民教育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局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
    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本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長一人。
   (二)新移民或多元文化教育學者、專家及本市實務工作者五人。
   (三)本市家庭教育中心主任一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其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
    職進退。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得由教育局長補聘,補聘委員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會議召開方式如下:
   (一)本小組配合教育局新移民教育工作計畫,半年召開一次諮詢會議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二)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三)會議召開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人
       員兼任者,如因故不克與會應委派代表出席。經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理。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若
    干名,由本市承辦新移民教育業務承辦人擔任。
    本小組研議之新移民教育相關推動策略由教育局社會教育科綜整後,
    委由本市家庭教育中心及新移民學習中心執行。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用。
八、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