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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
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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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並委
託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辦理宗教場所每年度紙錢減量及集
中燃燒成果備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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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臺中市登記有案之宗教場所(以下簡稱宗教場所)應分年減少
紙錢使用量,每年紙錢採購總量應較前一年度降低至少百分之
二,並配合宣導信眾以米、功代金、使用大面額紙錢、環保紙
錢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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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宗教場所應採取紙錢集中燃燒措施,並自行載運至轄區清潔隊
指定地點。清潔隊應將前項集中之紙錢載運至已淨爐之焚化廠
焚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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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宗教場所設置環保金爐,具有集塵、降溫及除煙(霧)等功能,
粒狀污染物去除效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不受前二條規定限
制。
前項環保金爐應定期維護保養,其相關維護保養紀錄應保存二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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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宗教場所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統計紙錢減量及集中燃燒辦
理成果,送所在地區公所備查。
民政局得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宗教場所實施紙錢減量及集中燃
燒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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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宗教場所有不提供紙錢或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情形,列
入臺中市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績優表揚評核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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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