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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為鼓勵本市各國民中小學藝術展演團隊,深入社區分享並交流
藝文展演活動;加強本市文化藝術美感教育,以提升社區民眾文化素
養與生活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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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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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時間:每年1月份申請當年度3至6月辦理之活動、6月申請當年度
7至11月辦理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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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執行期間:於申請辦理期間內辦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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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寄送申請地點: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420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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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補助對象:本市所屬各國民中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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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補助條件:
(一)邀請對象:
1.本市所屬各級學校發展傳統藝術或各項藝術展演特色,規劃辦理參
與社區各項節慶與關懷活動,並以公開性展演方式推廣藝術文化美
感教育。
2.學校邀請本市藝文展演團隊參與學校辦理在社區的藝文學習課程、
藝文欣賞等推廣活動。
3.與社區共同辦理藝術展演活動融入社區環境,增添社區民眾體驗感
知生活藝術之美。
(二)辦理方式:
1.規劃於社區公共場所、適合藝文展演區域性場(館)或學校辦理公
開展演。
2.邀請社區民眾(親子民眾、銀髮族民眾、新住民家庭或弱勢族群等
)參加主題性藝文展演或探索體驗藝術活動。
3.辦理時間:假日或晚上且以社區民眾可以參加的時間為主。
4.辦理內容:規劃辦理1天以內學習性、體驗性之傳統藝術、技藝、視
覺藝術、音樂與表演藝術相關課程、展演性欣賞及探索體驗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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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補助項目:補助項目如下並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一)演出費
(二)租借費(包含道具或服裝音響器材等)
(三)文宣印製費
(四)交通費
(五)茶水及誤餐費
(六)材料費
(七)講師鐘點費(內、外聘鐘點節數合計6節以內)
(八)保險費(師生參與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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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補助額度:每年度每校限申請1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3萬元為
原則;不足部份,由學校自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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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申請方式:備文檢附活動企劃內容及經費概算表各乙份(如附件)於每
年1月、6月逕送本局審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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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收件截止後,本局成立審核小組進行審核;通過審核者,將由本局
函文核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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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注意事項:
(一)活動地點於校外公開場所,學校應自行公告宣傳辦理時間、地點
,並確認申請地點與借用的安全性、合法性。
(二)受補助之學校應將本局列為指導單位,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竣。
(三)受補助之學校應於收到核定公文後儘速檢據請款,並於活動辦竣
後,檢附支出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成果報告送局辦結;如
有賸餘款一併繳回。
(四)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局得派員前
往實地訪視。
(五)案經本局核定後,計畫如有變更,應即函報本局核准;如因故無
法履行,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備,且於下一年度不得提出申
請。如有違反者,三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六) 活動竣事後,應將成果呈報本局,相關承辦人員及展演人員得依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人員獎勵要點規定辦理敘獎;參與展
演之學生頒發本局獎狀乙幀,以資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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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