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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狹小巷道,於平時能符合道路
交通管理之需求,並兼顧災害發生時,確保維持消防救災車輛通行之
淨寬,俾利救災工作順利遂行,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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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程序所列管之狹小巷道,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巷道:
(一)寬度三公尺以上五公尺以下。
(二)長度超過一百公尺囊底巷道或長度超過二百公尺雙向連通巷道。
(三)於消防救災車輛延伸部署水線一百公尺範圍內,仍未能涵蓋所有建
築物進行搶救之巷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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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方式:
(一)供消防救災車輛通行之道路與通道,至少應保持三公尺以上之淨寬。
(二)符合列管之狹小巷道,因車輛停放致淨寬不足三公尺,由本府辦理
設置禁止臨時停車設施或劃設標線型人行道。
(三)在五公尺以上巷道,因車輛停放致淨寬不足三點五公尺,得由本府
辦理劃設標線型人行道。
(四)巷道寬度以兩側側溝蓋外緣間之距離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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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責、分工與作業流程(如附件)
(一)本府消防局:
1、辦理「本市列管狹小巷道」撤銷禁止臨時停車設施案件。
2、列管依本作業程序設置禁止臨時停車設施或劃設標線型人行道之「
本市狹小巷道」資料。
3、勘查認定各案件巷道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列管原則。
4、派員配合里辦公處視需要辦理說明會或會勘向里民說明。
5、透過各式防火宣導場合,宣導車輛停放勿妨礙消防救災車輛通行及
操作空間。
6、擬訂搶救計畫,定期辦理搶救演練。
7、於狹小巷道內發生火災時,加強救災單位派遣等應變作為。
8、購置小型消防車等救災車輛裝備器材,並加強相關救災操作訓練。
9、必要時辦理消防車輛實際通行測試,俾使民眾瞭解消防救災車輛動
線淨空之重要性。
10、將列管地點資訊數位化,作為消防派遣、指揮及搶救之依據。
(二)本府交通局:
1、辦理「本市列管狹小巷道」設置禁止臨時停車設施或劃設標線型人
行道案件。
2、辦理經陳情檢舉因車輛停放妨礙消防救災安全之巷道,設置禁止臨
時停車設施或劃設標線型人行道案件。
3、辦理區公所(中、西、東、南、北、南屯、西屯、北屯區)查報符
合本作業程序列管原則之狹小巷道案件,設置禁止臨時停車設施或
劃設標線型人行道。
4、派員配合里辦公處視需要辦理說明會或會勘向里民說明。
5、依本作業程序施作或撤消禁止臨時停車設施或標線型人行道。
(三)本府警察局
1、依本作業程序於完成設置禁止臨時停車設施或劃設標線型人行道後
,加強違規停車取締等執法作為。
2、配合協助宣導及勸導車輛停放應確保消防車輛通行之淨寬。
3、派員配合里辦公處視需要辦理說明會或會勘向里民說明。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
1、派員配合里辦公處視需要辦理說明會或會勘向里民說明。
2、配合建設局釐清現有道路等道路性質。
(五)本府建設局
1、派員配合里辦公處視需要辦理說明會或會勘向里民說明。
2、配合都市發展局釐清既成巷道等道路性質。
(六)各區公所:
1、依交通局委託,協助辦理各區轄管道路之標誌標線等交通管制措施
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作業(中、西、東、南、北、南屯、西屯、北
屯區除外)。
2、協助查報轄內符合本作業程序列管原則之狹小巷道案件,由交通局
辦理設置禁止臨時停車設施或劃設標線型人行道。
3、依交通局委託,協助辦理轄內里辦公處提報符合本作業程序列管原
則之狹小巷道案件,設置禁止臨時停車設施或劃設標線型人行道(
中、西、東、南、北、南屯、西屯、北屯區除外)。
(七)各里辦公處:
1、配合本府各權管機關取得當地居民共識。
2、配合各權管機關視需要辦理說明會或會勘向里民說明。
3、協助查報轄內符合本作業程序列管原則之狹小巷道案件,由交通局
(或本市中、西、東、南、北、南屯、西屯、北屯區外之區公所)
辦理設置禁止臨時停車設施或劃設標線型人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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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與考核:
(一)有關本市列管狹小巷道案件辦理情形,配合內政部窄巷公安聯合督
導實施計畫相關督導、管制作業方式辦理。
(二)巷道經陳情檢舉因車輛停放妨礙消防救災安全,辦理禁止臨時停車
設施或標線型人行道之案件,依本府人民陳情案件相關稽核督考規
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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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一)「本市列管狹小巷道」如經消防局依本作業程序檢討撤銷列管,回
歸交通局依交通管理需求辦理。
(二)經前項檢討撤銷地點仍由消防局採取防火宣導、辦理搶救演練及於
該巷道內發生火災時加強派遣救災車組等三項防災應變作為。
(三)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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