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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法會字第111000143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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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實現
    施政效能、提供可靠資訊、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之目標,特
    設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範例,並
        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
    (五)就內部稽核單位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涉及須修正內部控制制
        度者,應督導各單位參照行政院函頒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
        等相關規定修正。
    (六)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
    專門委員兼任之;置委員十三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本局法制行政科科長。
    (二) 本局法規審議科科長。
    (三) 本局行政救濟科科長。
    (四) 本局採購申訴審議科科長。
    (五) 本局行政執行科科長。
    (六) 本局消費者服務中心主任。
    (七) 本局消費者保護官室主任。
    (八) 本局秘書室主任。
    (九) 本局人事室主任。
    (十) 本局會計室主任。
    (十一) 本局政風室主任。
四、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局各單位提報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會計室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