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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受理野生動物救傷收容案件處理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農林字第104019013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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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野生動物救傷及收容案件,特訂
    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稱之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
    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之動物。
三、通報之野生動物救傷案件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本府應優先受理。
  本府人員受理野生動物救傷、收容案件,應依附表流程圖處理之。
四、通報之野生動物救傷案件有下列情形者,除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外,本
    府不予受理:
   (一)救傷地點非位於臺中市。
   (二)救傷地點危險(如道路、河道、電塔、路燈、屋簷等)。
   (三)通報人不在現場或不協助安置。
五、接獲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救傷地點非位於臺中市之案件,本府受理人員
    應立即轉通報該轄區縣市政府或中央主管機關。

六、本府人員受理野生動物救傷、收容案件應記錄以下資訊:
 (一)動物種類及大小。
  (二) 動物狀況。
 (三)救傷位置或通報人協助安置地址。
  (四) 通報人姓名、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