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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無障礙人行空間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4018003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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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踐人本環境,推動人行空間無障礙
    設施,營造永續、宜居之城鎮環境,提升國人生活環境品質,設臺中
    市無障礙人行空間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人行空間無障礙環境相關事宜。
  (二)無障礙人行空間執行後之評估分析、檢討。
  (三)其他推動人行空間無障礙環境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
    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四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警察局局長
    、交通局局長、建設局局長兼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其所餘任期尚有半年以上者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會議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中一人代理主席。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理出席。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七、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各相關機關辦理。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協調人及相關機構
    、團體列席,委員對於審議協調之案件具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