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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無障礙環境促進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3001355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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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建立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無
    障礙生活環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項,特設臺中市無障礙
    環境促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府各機關無障礙環境推動執行情形進行瞭解、檢視及建議
        ,透過整合方式實踐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理念。
  (二)針對本市各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及活動場所無障礙環境進行瞭
        解、檢視、建議及規劃。
  (三)其他有關本市無障礙環境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七人,
    由下列人員組成:
    (ㄧ)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八人。
    (二)無障礙背景專家學者代表ㄧ人。
    (三)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及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
          局等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其所餘任期半年以上者應予補聘,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
    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
    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代理。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理出席。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有關幕僚作業及ㄧ般行政工作,由都發局兼辦之。
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