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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所資訊設備報廢變賣資料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政字第104006653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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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本局(所))為有效管理資
    訊設備報廢變賣之資料安全,避免洩漏公務機密或個人資料,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訊設備,係指電腦設備(如筆記型電腦、個人電腦、伺
    服主機)、資訊週邊設備(如印表機、掃描機、隨身碟等)、網路通
    訊設備(如路由器、交換器等)及其相關設施(如傳真機及影印機等
    )。
三、本局(所)資訊設備報廢時應進行適當資料處理,以確保內部儲存資
    料均已完全清除,始得進行變賣,說明如下:
  (一)資訊設備已逾使用年限、損壞或不堪使用時,得向財產管理人員
        申請報廢,並依財產報廢程序(如附件一)辦理。
  (二)資訊設備申請報廢時,不得擅自分解或帶離辦公區域,報廢申請
        奉機關首長核准後,由本局企劃資訊科指派專人取回擬報廢之設
        備,進行堪用程度確認後進行資料處理。
  (三)資料處理方式可採實體破壞、消磁或利用軟體工具等方式清除資
        料,以確保資料無法被擷取。
  (四)已完成報廢程序且確認資料清除之資訊設備,得移至倉庫或儲藏
        室妥善保管,一併報廢或變賣。
四、本局(所)員工如違反本要點事項,涉及洩密、貪瀆或危害機關安全
    情節重大者,報請機關首長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