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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本局(所))為有效管理資
訊設備報廢變賣之資料安全,避免洩漏公務機密或個人資料,特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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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資訊設備,係指電腦設備(如筆記型電腦、個人電腦、伺
服主機)、資訊週邊設備(如印表機、掃描機、隨身碟等)、網路通
訊設備(如路由器、交換器等)及其相關設施(如傳真機及影印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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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所)資訊設備報廢時應進行適當資料處理,以確保內部儲存資
料均已完全清除,始得進行變賣,說明如下:
(一)資訊設備已逾使用年限、損壞或不堪使用時,得向財產管理人員
申請報廢,並依財產報廢程序(如附件一)辦理。
(二)資訊設備申請報廢時,不得擅自分解或帶離辦公區域,報廢申請
奉機關首長核准後,由本局企劃資訊科指派專人取回擬報廢之設
備,進行堪用程度確認後進行資料處理。
(三)資料處理方式可採實體破壞、消磁或利用軟體工具等方式清除資
料,以確保資料無法被擷取。
(四)已完成報廢程序且確認資料清除之資訊設備,得移至倉庫或儲藏
室妥善保管,一併報廢或變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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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所)員工如違反本要點事項,涉及洩密、貪瀆或危害機關安全
情節重大者,報請機關首長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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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