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利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本局(所))電梯設
備維持正常運作,並確保機關員工及洽公民眾搭乘電梯安全,落實定
期保養維護精神,提高電梯使用效能,特制定本注意要點。 |
|
二、本局(所)電梯設備應由指定專責單位維護管理,並負責維修保養等
事宜。 |
|
三、本局(所)電梯設備平時之維護保養,須由廠商負責派專業技術人員
至機關設備裝設處所,進行每月定期保養維護,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
錄存查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單位及專業廠
商各執一份,以備主管機關或檢查機關查考。 |
|
四、電梯設備檢查員、專業技術人員應親自執行職務,並據實申報檢查、
維護保養結果,不得為虛偽之記載。 |
|
五、本局(所)電梯設備每月例行保養應包含檢查項目如下:
(一)機械室內各機器。
(二)乘廂周圍各機器。
(三)乘場周圍各機器。
(四)昇降路內各機器。
(五)坑底內各機器。
(六)各部照明與裝潢。
(七)其它。 |
|
六、本局(所)電梯設備每年應執行年度安全檢查,並完成年度安全申報。 |
|
七、本局(所)電梯設備應設置有緊急求救按鈕或警報器,並與本局(所
)安全管理人員及維修廠商連線,俾利遇有危安事件,可立即求助消
弭危難。 |
|
八、除例假日外,如遇有電梯設備故障情形,若維修廠商技術人員於2小
時內未到場處理,可扣減廠商應領之維護經費。因業務過失導致本機
關員工或洽公民眾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時,廠商應負民事賠償及
刑事責任,不得異議。 |
|
九、本局(所)遇有電梯設備遭破壞、攻擊或其他危安事件,應即通報本
局機關首長、秘書室及政風室,並通報警察單位協助後續案件查察及
其他安全協助事宜。 |
|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處,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