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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補助城市行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新企字第104000525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新聞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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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臺中(以下簡稱本市)市
    民生活品質,加強城市認同及在地特色推廣,推動本市整體發展,鼓
    勵民間團體行銷本市,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政府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三、本要點以補助具在地性、創新性、特色性之行銷活動或創作為原則,
    申請計畫主題為本市在地特色相關之活動產業或創作,申請者應就以
    下項目申請補助:
  (一)出版創作
  (二)研習推廣
  (三)城市行銷活動
  (四)影視音製作
  (五)藝術文化活動
  (六)文化產業活動
  (七)其他。
四、補助標準:
  (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助不受前款規定金額上限之限制,惟補助金
      額不得逾計畫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最高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四
      百萬元,同團體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
      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
      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前,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後,始得補助經費:
  (一)申請書。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
      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三)前項計畫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1、活動或計畫名稱。
    2、活動或計畫宗旨、目標。
    3、辦理時間及地點。
    4、主辦單位;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5、補助事項之詳細內容。
    6、計畫主要工作人員及分工。
    7、預期成果。
    8、經費概算表(含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自籌款金額、
       向本局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經提出申請後,由本局就所提出申請計畫內容、對象,依本作業規
      範規定之用途、對象或中央補助款計畫進行審查。
  (二)本局應審查計畫內容完整性、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申請補
      助事由或項目之妥適性、對行銷臺中之效益、最近三年接受各機關
      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等審查項目,並以符合公平、
      公正及合理性原則,經簽奉核定後,始得辦理後續作業程序。
  (三)申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四)本局對於核准補助案件,應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核准補助金額及應
      遵守之相關規定。
  (五)經本局同意補助之案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
      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
      時,受補助單位應詳述理由,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惟以一次
      為限。
七、受補助者,應接受本局以下之監督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依本作業規定期間內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
      內容不實等情事時,應列入記錄,以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據。 
  (二)留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
      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各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三)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受補助者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原執行計畫(含經費概算
      表)、支用明細表、總經費分攤表(含接受本局補助經費、接受其
      他機關經費及自籌經費比例)、原始憑證、著作權授權書及成果報
      告書一式二份,送本局審查辦理撥款,惟計畫結束日在十二月一日
      以後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接受補助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受補助單位應以書面向本局說
      明原因,倘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連同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之收入,應予繳回。
  (六)受補助者接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之收入,應全部繳回。
  (七)本局依本作業規範辦理之當年度補助情形,應於本局網站公告。
九、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
    無法履行,應報請本局核准後始可辦理。前項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但因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受補助者之
    事由,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十、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方式明
    列本局機關名稱字樣。
十一、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惟配合本局
      辦理城市行銷工作,本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
      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十二、受補助者具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追回原核
      准補助額度之部分或全部,並視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受補助者不得異議: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或辦理績效不彰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與考核或查核者。
  (四)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者
  (五)違反法令或本局其他相關規定,或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六)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
      等情事,應繳回該部份之補助經費。
  (七)申請單位以同一活動之相同項目重複向本局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
      費。
  (八)未確實依會計法規定留存並妥善保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