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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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4014971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臺中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1040707訂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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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第三條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登記。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