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4014971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臺中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1040707訂定.docx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第三條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登記。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