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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4014971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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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第三條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登記。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