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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所屬輔導人員工作權益,
並公平處理本局及所屬市立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員移撥工作,特依據國
民教育法第十條及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輔導人
員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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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撥對象: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內原置有駐區輔導人員之國民中
小學,次學年度班級數將減班至未達五十五班之學校所屬輔導人員。
前項各校班級數以核定普通班(含體育及藝才班)、特殊班之班級總數
核算,不含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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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年度若有輔導人員需移撥本局或他校服務,由本局於該年七月上旬
確定下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核定班級數後,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
訊網公告該年度本局及學校缺額名單,並依下列方式辦理移撥工作:
(一)申請移撥之輔導人員應於該年度辦理移撥積分審查日前,填寫「臺
中市立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員申請移撥本局或他校服務申請表」(格
式如附件一),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逾規定期限不予受理,事後
不得異議。服務學校審查通過後,依規定日期送交申請表至本局辦
理積分審查。
(二)移撥採公開方式辦理,依申請人之申請表總積分高低,於移撥作業
現場依序選擇移撥分發志願學校。總積分相同時,以其申請表年資
積分、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等各項分數依序比分。但各項目分數均
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申請人完成選填志願及移撥後,一律
不得要求更改或私自與他人對換。
(三)移撥時間與地點由本局訂定並公告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依規定時間
到達移撥作業地點,當場以公開方式唱名進行移撥作業,申請人需
親自到場或以委託書委託他人到場;經唱名三次仍未到場者,視為
放棄移撥之申請。
(四)申請人需親自參與公開移撥作業。但移撥當日未能親自參與者,應
填具委託書(詳附件二),並授權被委託人參與分發單位志願選填工
作。
(五)前款被委託人應攜帶身分證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申請人移撥後
對所分發之單位/學校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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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人員除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輔導人員辦法
第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外,受移撥單位不得拒絕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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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移撥成功之輔導人員,不得要求移撥他單位/學校,並應依通知期
限至移撥單位/學校報到,逾期未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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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移撥成功之輔導人員聘用日期為該年度八月一日。放棄移撥或逾期
未辦理報到者,若原服務學校次學年度班級數未達五十五班,於該年
度聘約到期後,即不再辦理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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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處理所屬輔導人員移撥本局或他校服務作業,以每年度辦理一次
為原則,本局於移撥結束後,將移撥結果轉知相關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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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