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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辦理公共工程設計階段審議機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觀工字第104000809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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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提升公共工程設計品質,
    落實規劃設計審議機制,洽由具有工程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辦理公
    共工程設計成果之審議作業,以強化公共工程設計審議程序,避免設
    計不當,並提升效率,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局辦理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其
    設計審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臺中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
      制作業規定辦理,並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個案工程基本
      設計階段審議作業。
  (二)設計單位於提送細部設計後之各設計階段(依契約規定),工程主辦
      單位應簽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簽請指派本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
      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質及介面複雜性設
      委員三至五人,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三)外聘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三公正
      單位專家、學者遴聘;內聘委員由本局股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四)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由
      工程主辦單位簽奉市長核准,得免辦理審議,並由工程主辦單位自
      行辦理審查。
三、本局辦理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其設計審議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設計案:
     1、設計單位於提送工程設計(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後,工程主辦單
        位應簽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簽請指派本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
        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質及介面複雜性
        設委員三至五人,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外聘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三公
        正單位專家、學者遴聘;內聘委員由本局股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3、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
        經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免組成審議小組。
  (二)未達二千萬元之工程設計案:
     1、設計單位於提送工程設計(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後,工程主辦單
        位應簽辦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簽請指派本局科長或技正以上人
        員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小組得依工程性質及介面複雜
        性設委員二至四人,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外聘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三公
        正單位專家、學者遴聘;內聘委員由本局股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3、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
        得免組成審議小組。
四、本局辦理審議會議時,依個案公共工程特性訂定審議項目,至少應包
    括安全性、施工性、維護性、環境景觀影響性及經濟性等五大項,並
    參考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審議項目表辦理(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