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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班學生甄選鑑定工作酬勞費用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04002979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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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本市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班學生鑑定工作酬勞
    費用(以下簡稱酬勞費)支給方式,特參照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
    費用支給要點,訂定本基準。
二、酬勞費支給原則如下:
  (一)本基準使用之經費來源為報名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二)若報名人數過少或經費不足、收支無法平衡時得以低於本基準之
        金額以下支給。
  (三)經費收支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類酬勞費支給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編號

費用項目

單位

金額

(新臺幣:元)

備註

1

出席費

$1,500

出席費、住宿費及交通費限外聘人員支領。

2

評審住宿費

/

$1,400

3

評審交通費

/

依規定標準支給

4

命題酬勞

成就測驗

每題

$150

 

測驗題審查

每題

$40

 

術科(實作)命題

每科

$2,000

 

5

術科(實作)評審費

每時/

$1,600

 

6

術科(實作)閱卷費

每份

$60

 

7

試務行政工作酬勞

試務主任

/

$2,100

內聘人員於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試務工作,不得支領試務行政工作酬勞。

/半天

$1,050

試區主任

/

$2,000

/半天

$1,000

巡場主任

/

$1,900

/半天

$950

其他試務工作

/

$1,800

/半天

$900

8

監考人員監試費

/

$1,800

 

/半天

$900

 

             


四、本基準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