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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交通維持計畫稽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0014952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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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降低轄內捷運施工期間交通衝擊及減
    少交通事故,統籌協調督導交通維持計畫之稽查工作,維護用路人安
    全,設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交通維持計畫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捷運工程係指符合大眾捷運法第三條之大眾捷運系統建設
    相關工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副局長兼任
    ,副召集人二人,由交通局主任秘書及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大隊長兼
    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局交通行政科科長兼任,其餘小組成員由本
    府就下列機關股(課)長以上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局。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捷運沿線之本府警察局各分局。
   (四)捷運沿線各區公所。
   (五)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
   (六)臺中市勞動檢查處。
    前項成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稽查對象、項目及頻率如下:
   (一)稽查對象:依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提交
                   交通局審查通過之捷運工程交通維持計畫。
   (二)稽查項目:材料、機具堆置及安全維護措施、維持車行及人行
                   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查核,稽查表由交通局另定之
                   。
   (三)稽查頻率:捷運施工期間(開工日起至正式營運通車日止)每
                   週稽查一次以上,由本小組成員聯合稽查,因故無
                   法參與稽查時,得指派代表。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
    之。
六、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交通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