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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務車輛安全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政字第104110001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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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本局公務車輛,
    提高使用效率,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公務車輛,為本局所有及租賃之汽、機車。
    公務汽車用途區分為以下二種:
  (一)專用車:專供首長及副首長公務使用之車輛。
  (二)業務車:專用車以外供業務上(不含工程業務)使用之公務車。
    公務機車:為供本局業務單位執行勤務使用之機器腳 踏車。
三、公務車輛應指定專人辦理調度管理、定期檢驗、證照換發、規費繳納
    、汰換報廢、保養維護及資料整理等事宜。
四、本局應落實公務車輛登記、保險及檢驗:
  (一)公務車輛購進後,由財產管理人分別填造財產增加單,建立財產卡
      ,並分別填列車歷登記卡。
  (二)公務車輛由財產管理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亦得視財務預算及
      需要投保其他任意險。
  (三)公務車輛應依照公路監理機構規定,由車輛管理員依期辦理行車執
      照換領。
  (四)租用公務車輛,應於契約內商訂由出租公司負擔稅捐、規費、保險
      等事宜。
  (五)駕駛人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備檢。
五、本局公務車輛應依規停放於指定停車地點(含分局),如因業務需求
    不停放於指定位置,得依規事先報核准,且在外停留之公務車輛,由
    駕駛人或使用人負保管責任。
六、本局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各使用需求者,應填具派車單,並經主管
    核准後,方得使用。因緊急情事需用車輛,事後亦須補行相關程序。
七、本局公務車輛由各財產保管人依業務目的使用,不得為公務目的以外
    之利用,並應注意各項行車安全規定。
八、秘書室應善盡公務車輛油料管理職責,核實管理車輛油料使用核銷作
    業,各單位公務車輛保管人,應參照每月耗油統計等規定填具相關表
    單,並依規填具相關表單,以供事後查核比對。
九、為加強本局公務車輛安全維護,應落實定期保養及檢修工作,並應填
    具相關維護表單,以確實掌握公務車輛整體安全效能。
十、肇事處理:
  (一)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立即向單位主管及車輛管理員報告,並向轄
      區警察機關報案,如有傷亡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二)車輛肇事或遺失者,應於保險規定時限內,通知保險機構辦理賠償
      手續。
  (三)租用公務車輛肇事或遺失者,除依前揭第(一)至(二)款辦理外
      ,並應通知出租公司,另應就租用車輛於契約內商訂肇事處理原則。
十一、公務用車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需具有(駕駛車種)合格之駕駛執照。
  (二)不得有酒後駕車或酗酒之行為。
  (三)不得於車內吸菸或從事傷風敗俗之行為。
  (四)乘客於車內吸菸時,駕駛人應予勸阻。
  (五)應提醒乘客乘坐時應繫安全帶,並於公務車上置相關宣導語。
  (六)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管理單位。
  (七)不得裝載易燃、爆裂及危險物品。
  (八)儀容保持整潔。
  (九)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
  (十)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盜賣零件或油料。
  (十一)禁止超載。
  (十二)服從任務指派,並專心駕駛車輛。
  (十三)離開車輛時,應熄火並拔除鑰匙將車輛上鎖。
  (十四)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十二、駕駛人違反前點規定辦理者,車輛管理單位除依規定簽請議處相關
      失職人員外,有涉嫌觸犯刑責者,移請政風單位查辦。
      駕駛人因違反前點規定,而受罰款處分者,由駕駛人自行負擔。
十三、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院頒訂之車輛管理手冊及臺中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作業及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