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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二0一九臺中東亞青年運動會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4008768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運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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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辦二0一九東亞青年運動會(以下
    簡稱東亞青運),規劃及執行相關事宜,特設二0一九臺中東亞青年
    運動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籌組東亞青運非營利法人組織。
  (二)整合及協調體育界整體資源能量籌辦東亞青運相關事項。
  (三)議決東亞青運相關重要政策。
  (四)擔任與東亞運動會聯合會(EAGA)聯繫窗口。
  (五)確認場館設施設備整備事項。
  (六)賽後場館營運準備事項。
  (七)其他有關東亞青運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四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三人至五人,由主任委員聘(派)兼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
    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央與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
  (二)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代表。
  (三)競賽項目全國單項協會代表。
  (四)各領域專家、學者。
    本委員會另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至三人,以及總顧問一人至二人,由
    主任委員聘(派)兼之。
四、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派)得連任。但各機關、委員會
    、協會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下設執行委員會,其組織及架構分工另訂之。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
    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委員會、協會代表者,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委員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產業代表或機關團體代
    表列席。
七、本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體育業務主管機關兼辦,工作人員若干人
    ,就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八、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業務主管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
十、本委員會於成立東亞青運非營利法人組織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