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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政會字第110000000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政風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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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特
    設置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本處內部控制制度建置或修訂事項之審議。
    (二) 辦理本處內部控制作業教育訓練。
    (三) 檢討強化本處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四) 整合檢討本處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五) 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共通性作業含跨職能整合作業範
         例,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本處內部控制制
         度作業規定。
    (六) 督導本處各單位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工作。
    (七) 就內部稽核單位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若涉及需修正內部控
         制制度者,應督導各單位參照行政院函頒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
         計原則等相關規定修正。
    (八) 本處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之;副召集人1人,由本處主
    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9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
    餘委員,由本處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處第一科科長。
   (二)本處第二科科長。
   (三)本處第三科科長。
   (四)本處第四科科長。
   (五)本處秘書室主任。
   (六)本處人事室主任。
   (七)本處會計室主任。
四、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處各單位提報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處會計室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處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