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爲推動終身學習教育,整合本市
所屬機關(構)及學校場地、設施及設備供教育局自辦或委託辦理之社
區大學借用,特依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本要點。 |
|
二、本市所屬各機關(構)及學校借用場地、設施及設備供社區大學使用,
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但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臺中市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
|
三、教育局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於不影響機關行政運作原則下,得申請
免費借用本市所屬機關(構)之場地、設施設備,但水電費、管理費、
清潔費、設施維護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得於契約書載明。 |
|
四、教育局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得申請借用校園場地,並免繳交場地使用
管理維護費,且水電費或清潔費得擇一減半收取。 |
|
五、教育局為鼓勵所屬機關(構)及學校共同推展終身教育得核予相關承辦
人員獎勵,但每人限嘉獎一次,至多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