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借用機關學校場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社字第104000832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爲推動終身學習教育,整合本市
    所屬機關(構)及學校場地、設施及設備供教育局自辦或委託辦理之社
    區大學借用,特依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市所屬各機關(構)及學校借用場地、設施及設備供社區大學使用,
    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但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臺中市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三、教育局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於不影響機關行政運作原則下,得申請
    免費借用本市所屬機關(構)之場地、設施設備,但水電費、管理費、
    清潔費、設施維護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得於契約書載明。
四、教育局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得申請借用校園場地,並免繳交場地使用
    管理維護費,且水電費或清潔費得擇一減半收取。
五、教育局為鼓勵所屬機關(構)及學校共同推展終身教育得核予相關承辦
    人員獎勵,但每人限嘉獎一次,至多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