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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中市保全業(以下簡稱
本市保全業)與本局聯繫,以有效擴大運用臺中市保全人員(以下簡
稱本市保全人員)協勤民力,並獎勵本市保全人員主動積極配合警察
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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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市保全業指依保全業法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於本市登記
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
(二)本市保全人員指由本市保全業合法僱用,於本市執行系統、運送
、駐衛及人身等安全維護業務,並領有保全人員訓練護照之內、
外勤人員。
(三)本市保全人員執行保全業務,指本市保全業依保全業法第十二條
規定,訂立書面契約受任辦理之各項安全維護業務,契約中載明
之業務服務標的物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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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保全業與本局就協助維護治安、交通、預防犯罪及有關保全業務
事宜,應隨時交換意見,並指定人員確實聯繫,聯繫方式如下:
(一)警勤區員警每月至少一次與轄區內金融機構、醫療院所、交通場
站、社區大樓、學校之保全人員聯繫(聯繫表如附件一),聯繫
表正本由警勤區員警妥善保存隨時聯繫,影本送交分局彙整。分
局應製作保全人員聯繫統計表(如附件二)並就保全人員反映事
項,商討改善方法或提列策進作為,並製作反映事項彙整表(如
附件三),於隔月十五日前陳報本局。
(二)分局保全業務承辦人每二月至少一次與轄區內保全業聯繫(聯繫
表如附件四),並於每雙數月十五日前將連繫表陳報本局,由本
局就各保全業建議事項,彙整後商討改善方法或提列策進作為後
函復分局。
(三)本局保全業務承辦人每季至少一次與臺中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保全公會),就有關治安、交通或保全業相關問題聯繫
,並就分局提報各項資料,定期分析統計,以加強本市保全業之
監督考核,提升本市保全人員執勤素質,並得視情況邀請本市保
全業舉行會議,就治安、交通、預防犯罪及有關保全業務之各項
問題,具體討論並研商解決辦法,有效擴大運用保全人員協勤民
力。
(四)為提升保全人員協勤成效,由本局統一製作保全人員聯繫卡片(
如附件五)交由保全人員隨身攜帶,保全人員於發現值勤處所及
周遭有任何交通、治安事件需協助時,可立即通報轄區分局或派
出所到場處理,加快處理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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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保全人員主動積極配合警察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應加以獎勵,獎
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本市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發現犯罪行為,主動逮捕現
行犯,並送交警察機關究辦者,依案情及實際狀況,核發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獎金。
(二)本市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主動通報及協助警方逮捕現
行犯或通緝犯,視案情及實際情況,核發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獎金。
(三)本市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遭遇危難事故,仍奮不顧身
協助維護治安或保護民眾安全,視案情及實際情況,核發新臺
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獎金。
前項各款獎勵項目以獎勵一次為限,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請本局相同
性質之獎勵,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本市保全人員主動協助維護治安或
保護民眾安全,經查證屬實者,視案情及實際情況,依治安會報模式
由臺中市政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牌)或紀念品。
第一項獎勵金核發以案件數為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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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金之核發,應由本市保全業以書面方式敘明案件發生日期、時間
、地點及案情摘要,向所轄本局各分局提出申請,本局各分局受理後
應於五日內檢附調查或詢問筆錄、紀錄、刑事案件移送書等相關卷證
資料,陳報本局申請,經審核符合標準後利用公開場合表揚頒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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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得視本市保全業協助維護治安狀況,對於維護治安成效良好,有
具體貢獻者,公開表揚並頒發團體獎座或獎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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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應視實際工作需要,編列本要點所需之經費預算,以供支應,經
費不足時,得報請上級機關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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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市各社區自聘管理人員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聘僱人員,主動提
供犯罪線索,協助警察機關破案者,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
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