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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市容美化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8010411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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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本市市容景觀及綠美化相關工作
    ,設置臺中市市容美化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定市容景觀及綠美化之基本方針、政策與措施。
    (二)劃分市容景觀及綠美化業務之權責單位。
    (三)列管計畫執行績效之督導及考核。
    (四)市長交議有關市容景觀及綠美化事項。
    (五)其他有關市容景觀及綠美化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秘書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委員
    四十一人至四十三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副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副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副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副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副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八)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副局長。
    (九)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副局長。
    (十)環保局副局長。
    (十一)臺中市各區區公所(不包含和平區公所)區長。
    (十二)具有都市發展、景觀植栽、環境保護類專家等學者三人至五人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委員出缺時,由本府
    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
    代表單位、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每季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若無議案時暫停
    召開。
六、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之委員,得派代表出席。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
    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
    裁決之。
九、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幕僚
    行政事宜;另置幹事二人,由環保局派員兼任,襄助本委員會行政事
    務。
十、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十一、本委員會下得設置工作小組若干,工作小組相關成員及任務,由環
      保局視實際需求簽報召集人核定成立。
十二、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三、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