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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採購流廢標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採字第104003644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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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促及控管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案
    件招標期程,降低流廢標比率,提升預算及採購作業執行效率,確保
    本府採購流廢標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會議及管制考核業務之進
    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係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
    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
    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府各主辦機關流、廢標績效優劣事宜。
  (二)輔導本府各主辦機關流、廢標案件檢討事宜。
  (三)督考本府重大採購案件流、廢標檢討事宜。
  (四)其他與本府採購案件流、廢標有關之事項。
四、符合下列原則之標案由本小組統籌督導及管制考核事宜,並由本府秘
    書處進行列管;非屬下列原則之標案由各主辦機關自行列管:
  (一)各主辦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流廢標
        次數達一次以上。
  (二)各主辦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
        購案件流廢標次數達二次以上。
  (三)其他經市長或上級交辦列管案件。
五、本小組為各主辦機關流廢標案件所辦理之檢討會議,應由主辦機關業
    務單位一級主管親自出席提出專案報告說明,並確實依照會議決議事
    項積極辦理。
六、本小組為達成行政目的,得隨時要求各主辦機關於指定期限內配合提
    送專案報告等全案資料供本小組委員審議,除有法令限制或其他禁止
    資訊提供之情形,各主辦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指定專人辦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小組得函請各主辦機關獎勵辦理採購業務人員
    及研考人員:
  (一)提出興革意見或有積極作為,致有提升採購效率、節省公帑或促
        進公共利益之具體事蹟。
  (二)經本小組認定戮力辦理採購作業具有成效,且無違反採購法令及
        延宕採購期程情形。
  (三)致力達成本小組規定之年度目標。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小組得函請各主辦機關懲處辦理採購業務人員:
  (一)未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致生爭議,並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審議判斷指出主辦機關有違反法令,或經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
        結果有重大違失及延宕採購期程情形。
  (二)採購案件流廢標情形經本小組會議審核認定為可避免、應避免而
        未避免,且可歸責於主辦機關。
  (三)未依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辦理而有影響本府良好施政形象之情形。
  (四)無正當理由,未能達成本小組規定之年度目標。
九、本小組幕僚及行政工作由本府秘書處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