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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建設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秘字第104001373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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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公共工程或設施符合人本
    、永續之效能,遴聘對樹木、景觀、道路、環境或品質管理等學有
    專精、技術經驗豐富或社會賢達人士擔任建設顧問,備供諮詢或提
    出建言,冀以建構更優質之生活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建設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對重大政策提出諮詢或意見。
    (二)提供各項城市建設之諮詢及建議。
    (三)對影響本局不實言論或報導之協助處理。
    (四)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三、建設顧問由本局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聘任之:
   (一)曾任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
   (二)大學以上畢業,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四)曾任公益性社團負責人或幹部三年以上者。
   (五)其他社會賢達人士。
四、建設顧問,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擔任顧問期間行為或言論有損本局聲譽。
   (七)有其他不堪勝任之情形。
五、本局遴聘建設顧問若干名,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
    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聘任建設顧問,應發給顧問聘
    書,並載明任期。
六、建設顧問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局長擔任召集人。但必
    要時,得隨時召開之。召開會議時,本局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均應
    列席參加,經會議議決之事項,應送請相關業務單位參酌或採行。
七、建設顧問為義務性、無給職。但應邀出席各項會議、活動或不定
    期參與建設研討時,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表」等支給出席費、交通費、雜費及
    住宿費等。
八、遴選聘任作業之行政業務由秘書室辦理。
九、建設顧問之運作、聘任等所需經費,由各業務單位年度預算相關
    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