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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旅館低碳認證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40016568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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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旅局)。
第三條    觀旅局辦理低碳認證業務,得委託有關機關或民間機構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
          前項所稱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指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取得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依旅館業管理規則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者。
第五條  旅館低碳認證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綠能措施。
          二、節能措施。
          三、省水措施。
          四、一次用產品減量及廢棄物減量措施。
          五、綠色採購措施。
          六、其他經觀旅局指定之措施。
          前項認證審查評分標準,由觀旅局另定之。
第六條  觀旅局每年應舉辦旅館低碳認證,並將報名時間、資格、審查
          項目及獎勵方式予以公告。
第七條    觀旅局辦理旅館低碳認證,得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
          組成審查小組評審之。
第八條  旅館經觀旅局認證審查符合規定者,頒給低碳旅館證書。
          前項低碳旅館證書之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三年。
          觀旅局得對低碳旅館隨時追蹤檢查,檢查結果未達認證標準者
          ,觀旅局得廢止其認證。
第九條  低碳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登記證或
          自行歇業者,觀旅局得撤銷或廢止其低碳認證。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觀旅局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