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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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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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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觀旅局辦理低碳認證業務,得委託有關機關或民間機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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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
前項所稱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指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取得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依旅館業管理規則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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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旅館低碳認證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綠能措施。
二、節能措施。
三、省水措施。
四、一次用產品減量及廢棄物減量措施。
五、綠色採購措施。
六、其他經觀旅局指定之措施。
前項認證審查評分標準,由觀旅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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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觀旅局每年應舉辦旅館低碳認證,並將報名時間、資格、審查
項目及獎勵方式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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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觀旅局辦理旅館低碳認證,得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
組成審查小組評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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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旅館經觀旅局認證審查符合規定者,頒給低碳旅館證書。
前項低碳旅館證書之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三年。
觀旅局得對低碳旅館隨時追蹤檢查,檢查結果未達認證標準者
,觀旅局得廢止其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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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低碳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登記證或
自行歇業者,觀旅局得撤銷或廢止其低碳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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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觀旅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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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