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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政字第111000130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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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使員工與執行職務
    具利害關係者間之互動有所遵循,進而建構優良組織文化,以確保依
    法行政,並維護工程人員應有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執行業務時,應恪守法規,並考量整體社會
        利益與群眾福祉,確保公共工程之品質與安全。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正當合法執行職務,
        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
        益。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不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下列行為: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辦理採購過程中洩漏招標文件、底價
        、領標及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評選委員名單、各評選委員之評
        分或序位評比表,以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之文件。
    (二)不得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從事公務外之不當接觸。
    (四)不得利用職務關係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五)不得接受飲宴應酬及其他免費或優惠招待。
    (六)不得不當辦理變更設計、展延工期或追加預算。
    (七)不得從事不實之監造、查驗、估驗、竣工、驗收或工期計算。
    (八)不得未依採購契約規定事項辦理逾期或其他違規之扣罰行為。
    (九)不得未依規定辦理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十)不得以借款、標會等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陞遷、退休等機會索
        取財物,且應避免有業務外之金錢往來。
    (十一)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為廠商僱用或替廠商從事繪圖、測
          量、勘驗或送件等行為。
    (十二)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務或勞務案件,亦
          不得有私自借牌之行為。
    (十三)不得要求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
          或家屬。
    (十四)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廠商處任職、投資或其他形式之圖
          利行為。
    (十五)不得有任何賭博行為或出入酒店等不正當場所。
    (十六)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行為。
    (十七)其他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不正利益者均應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