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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2026979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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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依農村再生計畫
    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臺中
    市政府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查農村社區依本辦法提出之農村再生計畫。
三、本小組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時,應本於協助、諮詢及輔導之精神為之,
    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原則辦理。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本小組審查事宜,由
    市長指派副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協助召集人
    綜理審查事宜,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六人。
    (二)具有農業專業知識背景或實際從事相關產業之農村婦女一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四)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代表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聘(派)任之委員於任
    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應改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農業局派員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視農村再生計畫提送情形,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之外聘委員不得
    少於外聘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社區組織代表未出席簡報說明及備詢,本小組應另訂時間再予審查。
九、本小組審查通過之農村再生計畫,由本府核定及公告其社區名稱、社
    區組織代表及計畫實施範圍,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