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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為為使員工與執行
職務具利害關係者間之互動有所遵循,進而建構優良組織文化,以確
保依法行政,並維護機關員工應有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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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倫理責任如下:
(一)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專業形象,建構優質本
局及所屬機關組織文化。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執行業務應依法行政,廉潔自持、公正無私
,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
法推動各項任務。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應依法令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
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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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不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從事公務外之不當接觸。
(四)不得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不得於監造、估驗、
竣工、驗收、工期計算等履約階段或驗收階段為不實作為或設計
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令之行為。
(五)不得未依規定辦理、或為不實之抽(查)驗、稽核等行為。
(六)不得訂(修)定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定、規範或解釋等行為。
(七)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為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送件
等行為。
(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或媒介托嬰中心、養護機構與其他
相類職務有利害關係之行為。
(九)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十)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十一)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索
取財物、回扣或其他不正利益。
(十二)不得參加飲宴應酬或接受任何招待,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
或國內外旅遊等行為。
(十三)不得由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提供車
輛代步接送本人或親屬。
(十四)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局或受本局監督之機關與親友所經營
之廠商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五)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行
為,而圖本人或其親屬之不正利益。
(十六)不得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
弈之行為。
(十七)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
(十八)不得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
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十九)不得藉機要求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對主管推薦人事
陞遷或職務調動等情事。
(二十)其他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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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